发布公司通讯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本公司已透过本公司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网站采用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1,以取代寄发印刷本。本公司仅会应其股东的书面要求,寄发日后刊发之公司通讯印刷本。
公司通讯刊发的通知
登记股东可于港交所网站登记使用讯息提示服务,或向本公司提供电邮地址以收取本公司就公司通讯发布的电邮通知。详情可参阅供登记股东的回条。
非登记股东可于港交所网站登记使用讯息提示服务,或联络其中介人2,并向其提供电邮地址以收取本公司就公司通讯发布的电邮通知。详情可参阅供非登记股东的回条。
若股东未提供有效的电邮地址,将无法收取电邮通知,并需主动查阅本公司及港交所网站上有关公司通讯的发布。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3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须向其登记股东个别地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本公司建议登记股东向本公司提供电邮地址以电子方式收取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若未有提供有效的电邮地址或因特定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性质所限须以邮寄方式发送时,本公司将邮寄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至登记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所示的地址。
有关收取公司通讯的印刷本或电子本的要求
本公司在收到股东透过电邮发送至shkp@computershare.com.hk或邮寄至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一八三号合和中心十七M楼,经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中央证券」,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向本公司发出之书面要求后,将免费提供公司通讯的中英文印刷本或电子本。
更改公司通讯及/或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语言版本及/或收取方式之选择
股东亦可在合理时间内(为不少于七天)以书面方式更改所有日后刊发之公司通讯及/或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语言版本及/或收取方式之选择。该要求可透过电邮或邮寄方式经中央证券通知本公司或填写、签妥及交回上述回条至中央证券予本公司。若股东要求收取印刷本,该要求将持续有效,直至股东以书面方式撤回该要求或本公司刊发下一份年报为止(以较早者为准)。
若 阁下对此事宜有任何疑问,请于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致电本公司热线电话 (852) 2828 8648查询。
1 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发出以供其任何证券持有人或投资大众参照或采取行动之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董事局报告书及年度财务报表连同独立核数师报告书;(b)中期报告;(c)会议通告;(d)上市文件;(e)通函;及(f)代表委任表格。
2 中介人指代 阁下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银行、经纪、托管商、代理人或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3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发出以寻求其证券持有人指示拟如何行使作为本公司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或作出选择之任何公司通讯,但不包括股东大会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