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公司通讯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1年3月28日有关选择收取公司通讯1之语文版本及方式的公告(“该公告”)。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及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除于该公告所述之本公司所采纳的惯常做法外,本公司已作出进一步安排,以促进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

如 阁下为登记股东,请参阅致登记股东之通知信函及回条

如 阁下为非登记股东,请参阅致非登记股东之通知信函及回条

股东亦可在合理时间内(为不少于七天)以书面方式更改所有日后刊发之公司通讯的语言版本及/或收取方式之选择。该要求可以电邮发送至 shkp@computershare.com.hk 或邮寄至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一八三号合和中心十七M樓,经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中央证券」,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通知本公司或签妥及交回回条至中央证券予本公司。

请注意,以上安排并不适用于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2。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将个别邮寄至登记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所示的地址。

若 阁下对此事有任何疑问,请于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致电本公司热线电话(852) 2828 8648查询。

1 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发出以供其任何证券持有人或投资大众參照或采取行动之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董事局报告书及年度财务报表连同独立核数师报告书;(b)中期报告;(c)会议通告;(d)上市文件;(e)通函;及(f)代表委任表格。

2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发出以寻求其证券持有人指示拟如何行使作为本公司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或作出选择之任何公司通讯,但不包括股东大会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