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發展報告2018/19
302-1 機構內部的能 源消耗 附錄 III — 可持續發展表現 概覽 (45-47) 302-3 能源強度 附錄 III — 可持續發展表現 概覽 (45-47) G4- CRE1 建築物能源 強度 附錄 III — 可持續發展表現 概覽 (45-47) GRI 303:水(2016) 管理方式 原則七 為環境創造價值 (9-15) 303-1 按水源劃分的 耗水量 附錄 III — 可持續發展表現 概覽 (45-47) 城市供水是報告所涵蓋實 體的唯一水源。 G4- CRE2 建築物水強度 附錄 III — 可持續發展表現 概覽 (45-47) GRI 305:排放(2016) 管理方式 原則七、 八、九 為環境創造價值 (9-15) 305-1 直接(範疇 一)溫室氣體 排放量 附錄 III — 可持續發展表現 概覽 (45-47) 溫室氣體排放的估算方法 參考《香港建築物的溫室氣 體排放及減除的審計和報 告指引》(2010年版)。 305-2 能源間接(範 疇二)溫室氣 體排放量 附錄 III — 可持續發展表現 概覽 (45-47) 請參閱305-1的備註。購 買電力的排放系數是參考 中電及港燈於2018年公布 的資料,而購買煤氣的排 放系數是參考煤氣公司於 2018發佈的資料。 G4- CRE3 建築物溫室氣 體排放強度 附錄 III — 可持續發展表現 概覽 (45-47) GRI 306:污水及廢棄物(2016) 管理方式 原則七、 八、九 為環境創造價值 (9-15) 306-2 按類別及處置 方法劃分的廢 棄物 附錄 III — 可持續發展表現 概覽 (45-47) 報告期內,集團並無產生 顯著的有害廢棄物。 GRI 307:有關環境保護的法規遵守(2016) 307-1 違反環境方面 的法律和規定 我們如何推動可持續發展 (5-8) 報告期內沒有與環境法律 和規定有關的重大違規 事件。 土地退化、污染及整治 G4- CRE5 根據適用的法 律指定,已整 治及需要就現 有或擬定土地 用途進行整治 的土地 不適用 集團直接從政府購買土 地。 社會議題 GRI 401:僱傭(2016) 管理方式 原則三、 四、五、 六 為員工創造價值 (16-21) 401-1 新入職員工和 離職員工 附錄 III — 可持續發展表現 概覽 (45-47) GRI 403:職業健康及安全(2016) 管理方式 原則一、 二 為員工創造價值 (16-21) 附錄 V – GRI準則內容索引 – 核心選項 53 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2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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