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發展報告2024/25
段落 描述 報告載有相關資料的部分(頁數)和備註 25 (a) 主體用於識別、評估、優先考慮和監控氣候相關風險的流程和相關政策,包括以下信息: (i) 主體使用的輸入值和參數; (ii) 主體是否及如何使用氣候相關情景分析來幫助識別其氣候相關風險; (iii) 主體如何評估這些風險影響的性質、可能性和量級; (iv) 相對於其他類型的風險,主體是否及如何考慮氣候相關風險的優次; (v) 主體如何監控氣候相關風險;及 (vi) 與上一報告時期相比,主體有否及如何改變所使用的流程; 氣候變化政策; 環保政策; 為環境創造價值(15-39) 請參閲集團2024/25年 報 《企業管治報告書》 部 分。 (b) 主體用於識別、評估、優先考慮和監察氣候相關機遇的流程,包括主體是否及如何使用氣候相 關情景分析以幫助識別氣候相關機遇;及 為環境創造價值(15-39) (c) 主體用於識別、評估、優先考慮和監察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流程在多大程度上及如何被整合 至並影響主體的整體風險管理流程。 為環境創造價值(15-39) 指標和目標 27 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目標是讓通用目的財務報告使用者了解主體在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方面的表現,包括就其設定的任何氣候相關目標,和法律法規要求 實現的任何目標所取得的進展。 28 為實現此目標,主體應披露: (a) 與跨行業指標類別相關的信息; 請參閲第29段。 (b) 與特定業務模式、活動或表明主體參與某一行業的其他共同特徵相關的行業特定指標;及 請參閲第32段。 (c) 主體為緩解或適應氣候相關風險,或者利用氣候相關機遇而設定的目標,以及法律法規要求主體實 現的任何目標,包括管治機構或管理層用於衡量達致這些目標進度的指標。 請參閲第33段至36段。 氣候相關指標 29 主體應披露以下與跨行業指標類別相關的: (a) 溫室氣體—主體應: (i) 披露其在報告期間產生的溫室氣體絕對排放總量,以二氧化碳當量噸表示,其分類如下: (1) 範圍一溫室氣體排放; (2) 範圍二溫室氣體排放;及 (3) 範圍三溫室氣體排放; (ii) 除非各國家或地區管轄當局或交易所要求使用不同的方法量度其溫室氣體排放量,該實體應按 照《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企業核算與報告標準(2004年)》量度其溫室氣體排量; 附錄 III – 可持續發展表現概覽(86-97); 附錄 V – GRI內容索引(99-101) 我們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方法符合《溫室氣體盤查 議定書》。 (iii) 披露其用於量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方法,包括: (1) 主體用於量度其溫室氣體排放量的量度方法、輸入值和假設; (2) 主體選擇採用的計量方法、輸入值和假設來量度其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原因;及 (3) 主體在報告時期對所用的計量方法、輸入值和假設所作出的變更,以及變更原因; 我們的匯報方式(1); 附錄 III – 可持續發展表現概覽(86-97); 附錄 V – GRI內容索引(99-101) 我們採用《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建議的營運控制法 來衡量和核算其溫室氣體排放。 (iv) 對於披露的範圍一和範圍二溫室氣體排放量,對以下排放進行: (1) 合併會計集團;及 (2) 第29(a) (iv) (1) 段中未包含的其他被投資方; 附錄 III – 可持續發展表現概覽(86-97) (v) 對於根據第29(a) (iv) (2) 段披露的範圍二溫室氣體排放量,披露其基於位置的範圍二溫室 氣體排放量,並提供關於合同工具的必要信息,以幫助使用者了解主體在範圍二溫室氣體排放 的情況;及 附錄 III – 可持續發展表現概覽(86-97) (vi) 對於根據第29(a) (iv) (3) 段披露的範圍三溫室氣體排放: (1) 根據《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企業價值鏈(範圍三)核算與報告標準(2011年)》所述的範 圍三類別,披露主體在範圍三溫室氣體排放量中包括的類別;及 (2) 如主體的活動包括資產管理、商業銀行或保險,則披露主體有關類別15溫室氣體排放或與 其投資(融資排放)相關的額外信息; 附錄 III – 可持續發展表現概覽(86-97) (b) 氣候相關轉型風險—易受氣候相關轉型風險影響的資產或業務活動的金額和百分比; 我們目前的研究僅涵蓋指定的資產和業務,未來我們 將探討擴大研究範圍的可行性。 (c) 氣候相關物理風險—易受氣候相關物理風險影響的資產或業務活動的金額和百分比; 我們目前的研究僅涵蓋指定的資產和業務,未來我們 將探討擴大研究範圍的可行性。 (d) 氣候相關機遇—與氣候相關機遇相關的資產或業務活動的金額和百分比; 為環境創造價值(15-39) (e) 資本配置—為應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而發生的資本支出、融資或投資的金額; 為環境創造價值(15-39) (f) 內部碳定價—主體應: (i) 解釋在決策過程中有否及如何應用碳定價;及 (ii) 披露其內部用於評估溫室氣體排放成本的每噸溫室氣體排放的價格;及 我們目前尚未將內部碳定價納入我們的決策過程中。 但我們已啟動一項試點研究,旨在探索內部碳定價的 使用,並使用央行與監管機構綠色金融網絡 (NGFS) 預測的數據來評估其合理性。 段落 描述 報告載有相關資料的部分(頁數)和備註 29 (g) 薪酬—主體應披露: (i) 在決定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時有否及如何考慮氣候相關因素的描述;及 (ii) 目前確認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與氣候相關因素掛鈎的百分比。 我們於2024年為擔任ESG相關職務的高級經理引入 了ESG和氣候相關的關鍵績效指標,作為加強問責性 的第一步。我們將探討氣候相關指標納入高級管理人 員薪酬考慮的可行性。 32 主體應披露與一個或多個特定業務模式、活動或表明主體參與某一行業的其他共同特徵相關的行業特定 指標。在確定主體披露的行業特定指標時,主體應參考與《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2號—行業 實施指南》中所述披露主題相關的行業特定指標,並考慮其適用性。 附錄 VII – SASB内容索引(105) 氣候相關目標 33 主體應披露其為監察實現策略目標的進度而設定的氣候相關定量和定性目標,以及法律法規要求主體實現的目標,包括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對於每個目標,主 體應披露: (a) 用於設定目標的指標; 為環境創造價值(15-39) (b) 設定目標的目的; 為環境創造價值(15-39) (c) 目標所適用的主體部分; 為環境創造價值(15-39) (d) 目標的適用時期; 為環境創造價值(15-39) (e) 計量進展的基準時期; 為環境創造價值(15-39) (f) 階段性目標和中期目標; 為環境創造價值(15-39) (g) 如為定量目標,該目標是絕對目標還是強度目標;及 為環境創造價值(15-39) (h) 最新氣候變化國際協議(包括該協議產生的國家或地區承諾)如何幫助目標設定。 為環境創造價值(15-39) 34 主體應披露關於其設定和覆核每個目標的方法,以及如何監察每個目標實現進展的信息,包括: (a) 目標及設定目標的方法是否經第三方驗證; 為環境創造價值(15-39) 我們已為旗下物業制定十年溫室氣體排放及能源消耗 目標。我們已經達成了2029/30財政年的溫室氣體排 放目標,並為未來設定了新的目標。隨著我們向前邁 進,我們將探索讓第三方驗證我們的目標的可行性。 (b) 該實體覆核目標的流程; (c) 用於監察目標實現進度的指標;及 (d) 對目標的修訂及對修訂的解釋。 35 主體應披露其每個氣候相關目標實現情況的信息,以及對主體的表現趨勢或變化的分析。 為環境創造價值(15-39) 36 對於披露的每個溫室氣體排放目標,主體應披露: (a) 目標涵蓋哪些溫室氣體; 為環境創造價值(15-39) 二氧化碳 (CO₂)、甲烷 (CH₄)、一氧化二氮 (N₂O) 和氫氟碳化物 (HFC) 均包含在我們的溫室氣體計 算中。 (b) 目標是否涵蓋範圍一、範圍二或範圍三溫室氣體排放; 為環境創造價值(15-39) (c) 目標是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目標還是溫室氣體淨排放量目標。如主體披露溫室氣體淨排放量目標,則 還須單獨披露相關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目標; 為環境創造價值(15-39) 我們的目標是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目標。 (d) 目標是否來源於行業脫碳方法;及 為環境創造價值(15-39) (e) 主體計劃使用碳信用抵銷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實現任何溫室氣體淨排放量目標。在解釋其計劃使用 的碳信用時,主體應披露以下信息: (i) 實現其溫室氣體淨排放量目標依賴碳信用使用的程度和方式; (ii) 將驗證或認證碳信用的第三方體系; (iii) 碳信用的類型,包括相關抵銷是依靠自然還是基於科技手段的碳消除,以及相關抵銷是通過碳 減排還是碳消除實現的;及 (iv) 通用目的財務報告使用者了解主體計劃使用的碳信用的可信度和完整性所需的任何其他因素。 我們將探討購買碳信用額度來抵銷營運中產生的溫室 氣體排放的可行性。 我們的 匯報方式 可持續發展督導 委員會的話 我們 的業務 我們如何推動 可持續發展 為 環境 創造價值 為 員工 創造價值 為 顧客 創造價值 為 供應鏈 創造價值 為 社群 創造價值 附錄 VII 104 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 可持續發展報告2024/25
Made with FlippingBook
RkJQdWJsaXNoZXIy MTQ3MjU5O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