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1 新鴻基地產可持續發展報告
環境議題 GRI 301:物料(2016) 管理方式 原則七、 八、九 為環境創造價值( 10-20 ) 301-1 所用物料的重量 或體積 附錄 III —可持續發展表現概覽 ( 50-52 ) 我們使用的主要物料是投放於 與建築相關的活動。雖然木材 並非主要的建築物料,但我們 所採用的木材均來自已獲得可 持續發展認證的森林。對我們 的營運而言,製成品使用包裝 材料並非重要範疇。 GRI 302:能源(2016) 管理方式 原則七、 八、九 為環境創造價值( 10-20 ) 302-1 機構內部的能源 消耗 附錄III —可持續發展表現概覽 ( 50-52 ) 302-3 能源強度 附錄III —可持續發展表現概覽 ( 50-52 ) 302-4 減少能源消耗 附錄III —可持續發展表現概覽 ( 50-52 ) G4-CRE1 建築物能源強度 附錄III —可持續發展表現概覽 ( 50-52 ) GRI 303:水與放流水(2018) 管理方式 原則七 為環境創造價值( 10-20 ) 303-1 共享水資源之相 互影響 為環境創造價值( 10-20 ) 本報告所涵蓋的範圍均使用市 政供水。所有營運排放的用水 都會被輸送到本地的市政污水 系統。 303-2 與排水相關衝擊 的管理 為環境創造價值( 10-20 ) 請參閱上面關於303-1的註釋。 203-1 所支持的基建投 資及服務 為供應鏈創造價值( 34-39 ) ; 為社群創造價值( 40-46 ) 我們發展物業時與政府和社區 緊密合作,而且務必顧及旗下 項目對區內交通和其他基礎設 施的影響。儘管我們的項目是 商業投資,但我們興建的優質 物業會達到高於監管當局要求 的標準。 GRI 204:採購實務(2016) 管理方式 為供應鏈創造價值( 34-39 ) 204-1 來自當地供應商 的採購支出比例 為供應鏈創造價值( 34-39 ) 來自當地供應商是指香港供應 商。香港是本報告所涵蓋的唯 一營運地點。 GRI 205:反貪污(2016) 管理方式 原則十 為員工創造價值( 21-25 ) ; 為供應鏈創造價值( 34-39 ) 205-2 反貪污政策和程 序的傳達及培訓 原則十 為員工創造價值(21-25) ; 為供應鏈創造價值( 34-39 ) 205-3 已確認的貪污事 件和採取的行動 原則十 附錄 III —可持續發展表現概覽 ( 50-52 ) 報告期內並無對集團或其僱 員提出並已審結的貪污訴訟 案件。 GRI 206:反競爭行為(2016) 管理方式 為員工創造價值( 21-25 ) ; 為供應鏈創造價值( 34-39 ) 206-1 涉及反競爭行為、 反壟斷和壟斷行 為的法律訴訟 不適用 報告期內,集團或其員工在香 港均沒有任何涉及反競爭行 為、反壟斷和壟斷行為的法律 訴訟。 附錄 V – GRI準則內容索引 – 核心選項 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2020/21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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