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發展報告-2023/24

段落 描述 報告載有 相關資料的部分 (頁數)和備註 28 為實現此目標,主體應披露: (a) 與跨行業指標類別相關的信息; 請參閲第29段。 (b) 與特定業務模式、活動或表明主體參與某一行 業的其他共同特徵相關的行業特定指標;及 請參閲第32段。 (c) 主體為緩解或適應氣候相關風險,或者利用氣 候相關機遇而設定的目標,以及法律法規要求 主體實現的任何目標,包括管治機構或管理層 用於衡量達致這些目標進度的指標。 請參閲第33段至 36段。 氣候相關指標 29 主體應披露以下與跨行業指標類別相關的: (a) 溫室氣體—主體應: (i) 披露其在報告期間產生的溫室氣體絕對排 放總量,以二氧化碳當量公噸表示,其分 類如下: (1) 範圍一溫室氣體排放; (2) 範圍二溫室氣體排放;及 (3) 範圍三溫室氣體排放; (ii) 除非各國家或地區管轄當局或交易所要求使 用不同的方法量度其溫室氣體排放量,該實 體應按照《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企業核算與 報告標準(2004年)》量度其溫室氣體排量; 附錄III– 可持續發展表現 概覽(101-110) 附錄V– GRI內容索引 (113-118) (iii) 披露其用於量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方法, 包括: (1) 主體用於量度其溫室氣體排放量的量度方 法、輸入值和假設; (2) 主體選擇採用的計量方法、輸入值和假設 來量度其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原因;及 (3) 主體在報告時期對所用的計量方法、輸入 值和假設所作出的變更,以及變更原因; 我們的匯報方 式(1) 附錄III– 可持續發展表現 概覽(101-110) 附錄V– GRI內容索引 (113-118) (iv) 對於範圍一和範圍二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披 露,對以下排放進行: (1) 合併會計集團;及 (2) 第29(a)(iv)(1)段中未包含的其他被投資 方; 附錄III– 可持續發展表現 概覽(101-110) (v) 根據第29(a)(i)(2)段披露的範圍二溫室氣體 排放量,披露其基於位置的範圍二溫室氣體 排放量,並提供關於合同工具的必要信息, 以幫助使用者了解主體在範圍二溫室氣體排 放的情況;及 附錄III– 可持續發展表現 概覽(101-110) (vi) 根據第29(a)(i)(3)段披露的範圍三溫室氣體 排放: (1) 根據《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企業價值鏈 (範圍三)核算與報告標準(2011年)》所 述的範圍三類別,披露主體在範圍三溫室 氣體排放量中包括的類別;及 (2) 如主體的活動包括資產管理、商業銀行 或保險,則披露主體有關類別15溫室氣 體排放或與其投資(融資排放)相關的額 外信息; 附錄III– 可持續發展表現 概覽(101-110) (b) 氣候相關轉型風險—易受氣候相關轉型風險 影響的資產或業務活動的金額和百分比; 我們目前的研究 僅涵蓋指定的資 產和業務,未來 我們將探討擴大 研究範圍的可行 性。 段落 描述 報告載有 相關資料的部分 (頁數)和備註 29 (c) 氣候相關物理風險—易受氣候相關物理風險影 響的資產或業務活動的金額和百分比; 我們目前的研究 僅涵蓋指定的資 產和業務,未來 我們將探討擴大 研究範圍的可行 性。 (d) 氣候相關機遇—與氣候相關機遇相關的資產或 業務活動的金額和百分比; 為環境創造價值 (16-45) (e) 資本配置—為應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而發生 的資本支出、融資或投資的金額; 為環境創造價值 (16-45) (f) 內部碳定價—主體應: (i) 解釋在決策過程中有否及如何應用碳定價; 及 (ii) 披露其內部用於評估溫室氣體排放成本的每 公噸溫室氣體排放的價格; 我們目前尚未將 內部碳定價納入 我們的決策過程 中。我們將在未 來探索使用內部 碳定價。 (g) 薪酬—主體應披露: (i) 在決定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時有否及如何考慮 氣候相關因素的描述;及 (ii) 目前確認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與氣候相關因 素掛鈎的百分比。 我們將探討氣候 相關指標納入高 級管理人員薪酬 考慮的可行性。 32 主體應披露與一個或多個特定業務模式、活動或表 明主體參與某一行業的其他共同特徵相關的行業特 定指標。在確定主體披露的行業特定指標時,主體 應參考與《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2號— 行業實施指南》中所述披露主題相關的行業特定指 標,並考慮其適用性。 附錄VII–SASB 内容索引(123) 氣候相關目標 33 主體應披露其為監察實現策略目標的進度而設定的氣候相關定量和 定性目標,以及法律法規要求主體實現的目標,包括溫室氣體排放目 標。對於每個目標,主體應披露: (a) 用於設定目標的指標; 為環境創造價值 (16-45) (b) 設定目標的目的; 為環境創造價值 (16-45) (c) 目標所適用的主體部分; 為環境創造價值 (16-45) (d) 目標的適用時期; 為環境創造價值 (16-45) (e) 計量進展的基準時期; 為環境創造價值 (16-45) (f) 階段性目標和中期目標; 為環境創造價值 (16-45) (g) 如為定量目標,該目標是絕對目標還是強度目 標;及 為環境創造價值 (16-45) (h) 最新氣候變化國際協議(包括該協議產生的國家 或地區承諾)如何幫助目標設定。 為環境創造價值 (16-45) < 121 > 我們的 匯報方式 可持續發展督導 委員會的話 我們的 業務 我們如何推動 可持續發展 為環境 創造價值 為員工 創造價值 為顧客 創造價值 為供應鏈 創造價值 為社群 創造價值 附錄 VI 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 可持續發展報告 20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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